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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侵犯知识产权案的启示
作者/来源:机经网 发布日期:2005-09-22 点击:3149

 机经网讯,2004年,我国两家电器生产企业在法国被控侵犯知识产权,两家企业在事后做法不同,结局迥异。值得其他企业借鉴。文中隐去两家企业真实名称,以A企业、B企业代替。

一、2004年11月19日,法国巴黎大审法院就法国施耐德电气集团指控中国A电气有限公司侵权一案做出判决,认定A有限公司侵犯法国施耐德集团一项专利、六项外观设计和一个商标,判处A公司赔偿施耐德集团1百万欧元,支付10500欧元用以登报公开道歉,并负担诉讼费和对方律师劳务费共计3万欧元;责令A公司停止向欧洲输出、在欧洲提供销售、销售和持有一切侵权产品;自判决送达之日起,如发现A公司继续侵权,将按每件侵以产品200欧元的数额对A公司进行处罚。

二、这并不是中国低压电器生产企业第一次在法受到侵权指控。但面对侵权诉讼,有关企业采取了两种不同的做法,并导致 完全不同的结局。
B集团公司和A电气有限公司同为中国某地区的民营企业。两家企业均因涉嫌侵犯法国施耐德电气公司的知识产权而于2002年12月在巴黎的“欧洲电器沙龙”上被法国司法机关扣押展品,并被告上法国的法院。而且,按照起诉方的说法,B集团被控侵权的范围远远超过A公司受到的指控。但面对外方公司的诉讼,两家公司采取了截然相反的态度,并且导致了完全不同的结果。

(一)B公司及时应对,表现诚意,通过和解了结了纠纷。

在接到法方法院的传票后,我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和B集团公司严肃对待法国公司提起的诉讼。联合会和集团公司的主要领导及时沟通,认真研究应对方案。我驻法使馆亦根据机械工业联合会领导的要求,一方面协助在法聘请了十分得力的法国律师,找出了诉讼中一些程序和实体方面的瑕疵,迟滞了诉讼进程,为双方实现庭外和解赢得了宝贵的时间;另一方面,动员在法国各界的朋友,做B公司的工作,促使双方和解。法国司法界的朋友们指出,从A公司案的侵权规模和法院判罚的尺度来看,如果B公司当初未与施耐德实现庭外和解,法院宣判的结果很可能使B受到几倍于、甚至是10倍于A公司所受处罚的处罚。

(二)A有限公司消极回避,将付出惨重的代价。

面对法方公司的诉讼,A有限公司与B集团公司的态度截然相反。A公司对法方送达的传票置若罔闻,拒不聘请律师应诉(按照法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由大审法院审理的案件采取代理制,当事人不出庭)。巴黎大审法院经过近两年的审理,最终做出了缺席判决,认定施耐德公司对A公司的指控成立,并基本全盘接受了施耐德公司的诉讼要求。按照法国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对此类判决,提出上诉期限为判决送达后的一个月。目前A公司有两中选择。一种是继续回避,对判决不予置理。如此,在上诉期结束后,该判决就将成为最终判决,发生既决效力。法司法机关将有权按照中法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的有关规定,请求中国司法机关协助执行已经生效的判决。第二种选择是由消极回避转为积极应对,聘请律师,提出上诉。但我馆在法律师界的朋友研究了近年来的类似案件,认为除非A公司能够拿出过硬的证据,推翻施耐德集团对其的侵权指控,否则,法国法院至少也会维持原判,甚至还可能加重处罚。总之,A公司已错过了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纠纷的时机,有可能将为此而遭受巨大损失。

三、综上所述,我驻法使馆认为,我民营企业亟需重视如下几个问题:

(一)重视科技研发,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自觉性。民营企业在创业时往往实力较弱,难以投入大量资金用于研发。以低压电器产业为例,我国的民营企业大多是从仿制别人的产品起家的。但是,如果这些企业在积聚一定的实力后,仍然继续走这条路,就很难拥有自主技术开发能力,并且将永远落在先进企业的后边,生产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较低的产品,难以真正发展壮大。此外,如果仿制的产品涉及到仍处在保护期之内的知识产权,很可能导致法律纠纷,使企业蒙受损失。其实,像B集团公司这样的民营企业,近年来已经意识到具备自主开发能力的重要性。每年均投入一定的资金用于产品研发,为企业今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现在,这些企业的产品也已开始成为别人仿冒的目标。因此,它们也需要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二)对企业间出现的跨国纠纷,宜积极应对,趋利避害,不能不理不睬。我国正在逐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市场经济归根到底是法制经济。我国的企业在发展壮大走出国门的过程中,要时刻注意知法守法。在发生纠纷的情况下,特别是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时,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应积极应对,运用一切手段,调动一切资源,最大限度地维护我方的利益。B集团公司在付出很小代价的情况下,与施耐德公司达成和解,就是维护我国民营企业利益的一起成功案例(有关情况此前已详报外交部)。而A有限公司被判罚,面临巨额赔偿,则是对外方的司法起诉置若罔闻的结果,两相比较,教训深刻,我国的很多企业均应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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