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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商标怎么成了别家招牌?
作者/来源:中国纺织服装网 发布日期:2006-06-05 点击:2815

注册商标莫名其妙被转让,买入商标的企业还明目张胆地把商标文字变成了公司名称。5月29日,市一中院对一起新类型知识产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上海舒婷时装有限公司受让商标的行为不成立。据悉,此类侵犯商标权的案件,在上海尚属首例。

商标“花落”别家

黄岩北城羊毛衫厂成立于1993年7月。1995年9月,该厂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了“费雷”(文字、拼音与图形组合)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为10年。因厂家没有领取,该注册证原件一直存放在工商局。由于经营不善,1997年7月,羊毛衫厂没有及时参加企业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但该厂至今未办理注销手续。

2004年5月,羊毛衫厂考虑到商标即将到期,便和当地一家制衣厂谈妥,以8000元的价格转让“费雷”商标。可是,当他们到有关部门办理商标转让等手续时,却发现早在2000年11月,该商标已被转让给舒婷公司,后又转让到了费雷公司。

受让是否有效

再看这家舒婷公司是“何方人氏”?该公司于2000年4月成立,经营服装、鞋帽等。2002年11月,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办注销手续。2002年6月,费雷公司成立。2002年11月,双方约定,舒婷公司出价5.8万元将其拥有的“费雷”商标转让给费雷公司。之后,费雷公司还以遗失为由,向商标局申请补发了商标注册证。

那么,羊毛衫厂为何对商标转让毫不知情?他们后来发现,留在商标局存档的转让申请书上的印章“黄岩北城羊毛衫厂”是伪造的。羊毛衫厂还提供证明,费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某同时是舒婷公司的监事,舒婷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任某的姐夫,姐夫之兄又是费雷公司的股东,彼此都是“裙带”关系。因此,羊毛衫厂认为受让行为属无效,要求法院确认商标为自己所有,两次转让行为无效。

法庭上,舒婷公司和费雷公司抗辩认为,自己是合法受让商标,而羊毛衫厂既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起诉也已超过诉讼时效。

商标物归原主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现有证据表明,因未通过年检等原因,羊毛衫厂并未实际刻制过“黄岩北城羊毛衫厂”的印章,该印章仅出现在转让所争注册商标申请书上转让人一栏内,且舒婷公司无法证明其为羊毛衫厂所盖。其次,羊毛衫厂虽已被吊销执照,但并未注销,根据有关规定,仍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此外,虽然舒婷公司受让所争商标的公告已于2000年11月发出,但羊毛衫厂作为权利人,在仍然控制着权利证明的情况下,没有理由担心自己合法的商标权会被非法侵占,所以也就没有义务去关注上述商标转让公告。因此,其在2004年5月发现被侵权后的起诉并未超过2年诉讼时效。

法院还认为,既然无法认定向舒婷公司转让“费雷”商标是羊毛衫厂的真实意思表示,舒婷公司受让行为依法不能成立,也不能取得该商标的所有权,所以向费雷公司再次转让的行为无效,费雷公司也不能因此取得“费雷”商标的所有权。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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