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级法院对王三凤商标侵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
作者/来源:中国商标在线 发布日期:2006-06-07 点击:1170
昨天,市中级法院对山西摩天公司状告小店区娜维思服饰店老板王三凤商标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摩天”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应停止侵权,停止使用“摩天”文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据了解,这是市中级法院首次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认定驰名商标。
上世纪90年代初,山西摩天公司开发、创立了“摩天”商标品牌,并于1995年取得国家商标局商标注册证书。此后,该公司获得了“摩天”图形商标注册证书。2005年11月,山西摩天公司发现,被告王三凤擅自在其销售的服饰上使用“摩天”商标。
法院认为,“摩天”商标经原告多年的生产、经营、使用和广泛的市场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还被省工商局评定为著名商标。因此,该商标符合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应该受到跨类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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