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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商标几乎完全一致 “博士伦之争”交换证据
作者/来源:新闻晚报  发布日期:2006-06-16 点击:862

开展览会,介绍新的隐形眼镜产品,声称经美国博士伦公司授权,殊不知此博士伦非彼博士伦。日前,博士伦有限公司(美国)将涉嫌注册商标侵权的上海圆通眼镜用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13日,双方在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交换证据。

原告博士伦有限公司(美国)(以下简称博士伦公司)成立于1853年,在隐形眼镜行业具有相当知名度。2005年,他们发现市场上有些打着博士伦授权的隐形眼镜在销售,而这些牌子并非博士伦公司的,原来真有一家“美国博士伦有限公司”,该公司2004年12月6日注册在香港,注册人是内地一个叫做胡仕奇的人,该公司的名称和商标与原告的几乎完全一致。今年5月17日,香港高级法院判决,美国博士伦有限公司7日内改名或撤销,不准使用博士伦中英文繁简体名称,不准在世界其他地方注册相似文字的企业名称。

博士伦公司称,今年2月,在广大会展中心,圆通公司举办了美国博士伦易戴隐形眼镜展销会。在样品和外包装上,都有“美国博士伦有限公司(授权)”字样,并突出“博士伦”,还标有“易戴商标美国博士伦有限公司授权上海圆通眼镜公司使用”,“商标注册人:美国博士伦有限公司”等文字,该公司在网上宣传时,也用同样的文字。

1987年,博士伦公司进入中国市场时,就注册了中文繁体“博士伦”商标,享有商标注册权。博士伦公司称,从未授权这些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上述文字已构成了商标侵权和虚假宣传。美国博士伦有限公司已被香港判令更改,授权行为也不受法律保护。

被告代理人称,美国博士伦公司确实在香港注册了公司,直至香港高级法院判决生效前,这个公司是存在的,注册程序合法。圆通公司2月份的展会上虽然进行了“易戴”的品牌宣传,但产品都是免费赠送的,4月份就收到了传票,圆通公司并没有实际销售过该产品。虽然在这次产品宣传中出现了“经美国博士伦有限公司授权”字样,但圆通公司并没有突出强调“博士伦”,也从未单独使用过博士伦的繁体和英文商标。商号重复在眼镜行业司空见惯,况且展览会并没有给博士伦公司造成了什么恶劣影响,反倒帮它进行了品牌宣传。(新闻晚报/记者 李胜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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