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西南商标事务所透露,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近日裁决,第998505号“ice point”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这也标志着重庆必扬企业发展总公司和美国最大啤酒公司安海斯·布希公司的11年“ice point”(冰点)之争告一段落。
“冰啤酒”对上“冰点水”
1999年,因为不服国家商标局(1999)的裁定,安海斯·布希公司于当年5月31日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据了解,安海斯·布希公司在全美啤酒市场拥有50%的份额,是全美领先的啤酒厂商。公司的旗舰品牌百威啤酒行销世界各地。该公司在1995年年底就对“ice point”这个商标向我国国家商标局提出了异议。
安海斯·布希公司向商评委提出的材料显示,他们认为“冰啤酒”是啤酒的一种类型,此种啤酒与普通啤酒相比口味更好,更受消费者喜爱,“冰啤酒”已为成一种通用的商品名称,而重庆必扬公司的商标“ICE POINT”具有冰点的含义,而冰啤酒肯定是处于冰点,因此申请商标整体对本商品的温度特点具有直接描述性。
“如果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包括冰啤酒,而其商标中含有“ICE”一词则具有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作用。”安海斯·布希公司认为,其曾在第32类商品上申请的“ICE DRAFT FROM BUDWERSER”商标,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ICE”使用在饮料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饮料是冷藏的,以直接表示了本商品的特点而将该商标终局驳回,对于本案应以同样理由将使用在“啤酒、不含酒精饮料”商品上的被异议商标予以驳回。
冰点水:酒和水不相干
面对美国巨头的挑战,重庆必扬公司于是委托重庆西南商标事务所代理此案。立即向商评委答辩称,从含义上,“ICE PIONT”是纯英文商标,“ICE”含义是冰,“POINT”含义为“尖端、点、分数”等,“ICEPOINT”非英语中的常见组合,可直译为其中文商标“冰点”,啤酒等饮料虽然有冰镇或冰冻的,但“冰点”一词未直接表示其商品特点。西南商标事务所陈晓葵副所长介绍,“ICEPOINT”是“冰点”的英文,“冰点”作为被申请人最主要的商标使用在国际分类第32类上的水(饮料)商品上,在重庆已成为家喻户晓的品牌,被申请人的“冰点水”已获“重庆市著名商标”。
最关键的是,商评委经过查询发现。重庆必扬公司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2类不含酒精饮料、啤酒商品上,初步审定号为第998505号。
裁定:重庆必扬胜出
在商评委发出的裁决书中,记者看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第998505号“ice point”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商评委解释,双方争议的商标由英文“ICE POINT”组成,该组合并非英文中的固定搭配,在英语中,表达“冰点”的词组为“freezing point”(见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出版的《新世纪英大词典》第99页)。中国消费者按其字面意思,也可能将“ice point”理解为“冰点”,“冰点”一词含义为“水凝固时的温度,也就是水和冰可以平衡共存的温度”(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第88-89页)。从该词的含义、词性来看,是不带任何描述、修饰色彩的名词,并非形容啤酒等饮料品质特点的常用词,该词不用于“冰”、“冰冻”等词汇,不是饮料行业公知公用的词汇,消费者一般不会认为该词是对商品特点的描述,因此,被异议商标用于啤酒类商品上,可以起到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也不会误导消费者。申请人提及的“ICE DRAFT FROM BUDWERSER”商标与本案被异议商标在含义上有差别,其是否核准注册对本案不具可参照性,不能作为审理本案的依据。综上,被异议商标不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可予以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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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海斯·布希公司背景介绍:
安海斯·布希公司在全美拥有50%的市场份额,是全美领先的啤酒厂商。除了美国,安海斯·布希公司还在英国、中国拥有自己的酿造厂。安海斯·布希公司持有墨西哥首屈一指的酿造商Grupo Modelo 50%的股份,同时也是青岛啤酒有限公司的非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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