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商标申请,竟引来两家企业同时发难,一时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日前,因为重庆啤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啤集团)申请注册“龙凤呈祥”啤酒类商标,天津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王朝)和重庆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烟草)先后对此提出异议。
据了解,2004年初,重啤集团在第32类上申请注册“龙凤呈祥”商标,并于去年8月开始公告。当年9月,天津王朝率先提出异议,要求商标局驳回重啤集团申请的“龙凤呈祥”商标。
对于重啤集团“龙凤呈祥”商标的注册申请,代理天津王朝提出异议的天津市天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负责人米阿前向记者表示,早在1984年,天津王朝便在第33类上注册了“龙凤呈祥”商标,被异议商标“龙凤呈祥”与天津王朝注册的“龙凤呈祥”商标本身完全一致,视觉上无任何差别。双方产品从其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上几乎毫无差别,如果两商标同时在市场上使用,势必造成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的混淆及误认。
米阿前还表示,天津王朝在“酒”等商品上使用并注册的“龙凤呈祥”商标,在消费者当中已有很高知名度,且其“王朝”商标的知名度早已遍及全国乃至世界,已成为全国各地公众熟知的驰名商标,并在国际分类第33类产品上已经享有了商标专用权。
在天津王朝提出异议后,重庆烟草随之跟进。“重啤集团申请的‘龙凤呈祥’商标和我们这个商标是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核准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拒绝其申请。”重庆烟草的异议书如是说。重庆烟草有关负责人表示:“两个商标的主体部分都是汉字‘龙凤呈祥’,这是主要识别标志,从音形义上,消费者根本无法区分;其次,两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是类似产品,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消费市场和消费群体,俗话说烟酒不分家,两类商品很难区别对待;更重要的是,我们的‘龙凤呈祥’已于2000年获得重庆市著名商标,而同城的重啤集团2004年才向商标局申请‘龙凤呈祥’这个商标,这明显是搭便车。”
针对天津王朝的异议申请,重啤集团有关人士表示:“‘龙凤呈祥’是广大消费者都知道的吉祥用语,是固定词组,使用该词组作为商标的企业极多,经查询发现,商标档案上相同的‘龙凤呈祥’商标就达42件,近似或相关联的‘龙凤呈祥’达2000多件,这样广为使用的固定词汇商标怎么可能是天津王朝的独创性商标?既然不是独创商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就不应为天津王朝独家使用,而应作为普通商标允许注册。而且,重啤集团的申请在32类,天津的王朝申请在33类,类别并不同,如何模仿?”
至于重庆烟草提出的异议,代理重啤集团进行异议答辩的重庆西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人马燕飞表示,重庆烟草集团在第32类商品项目上既无在先申请,也无在先商标注册,根本就不存在任何合法在先权利,“按照商标国际分类,属于同一个类别的商标才是法律意义上的类似商标,卷烟属于34类,啤酒属于32类,类别不一样,即使要享受跨类保护的权利,也得是驰名商标才行,可对方还不是”。
重庆西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晓葵表示,三方争夺的“龙凤呈祥”商标,其含义可理解为“祥和、尊贵、王者风范”。该商标蕴涵有极其深厚的中华龙文化特色,千百年来为人们所喜闻乐见,也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并在各行各业广为使用。这样的商标是否有显著性,是否能够为个别企业所独占,值得商榷。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之中,涉案三方的争议仍在继续升温。
俗话说,“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此案无论是对商标权益人的商标保护,商标申请者对商标创意的理念,还是商标管理部门对争议的裁决,都充满智慧和法理的考验。而对于大多数“后来者”来说,商标的显著性或说独创性,才是其自主创新的灵魂。要看“门道”,就应从这场热闹的“龙虎斗”中看出这样的“门道”。
“龙凤呈祥”商标纷争究竟如何收场,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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