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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打赢"长城"商标案 “嘉裕长城”被判赔1000万元
作者/来源:北京青年报 发布日期:2006-08-27 点击:2529

历时两年、先后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法院两院判决,被称为“中国葡萄酒业知识产权第一案”的中粮集团诉嘉裕长城商标侵权案前天终于尘埃落定。最高人民法院前天对此案进行了终审宣判,嘉裕公司被判使用“嘉裕长城”未注册商标的行为侵犯了中粮集团“长城”葡萄酒商标权,赔偿中粮集团1000余万元。

2004年9月,中粮集团以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和江西南昌开心糖酒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嘉裕长城”葡萄酒侵犯其所有的“长城”葡萄酒商标权为由,将二者告上法庭,索赔1亿元。

尽管在庭审中两被告认为自己并未侵权,早在1999年他们就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嘉裕长城及图”商标,并在2001年由商标局对该商标进行公示,只是由于中粮集团提出异议,商标局一直在对该商标进行再审过程中。但一审法院认为中粮集团的商标为注册商标,被告申请注册的商标应视为未注册商标,与前者近似,构成了侵权。因此在2005年4月20日,一审判决被告侵权,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嘉裕长城”、“嘉裕”系列葡萄酒侵权产品,销毁产品包装,并赔偿中粮集团1552.7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方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表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而终审判决将一审判决中赔偿金额降低了三分之一。对此结果,中粮集团有关人士表态说,中粮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因为“赔偿金不是最重要的,中粮起诉的主要目的是保护自己品牌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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