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要以商标公告为准
作者/来源:沈阳日报 发布日期:2006-10-12 点击:1167
本报讯在依法注册商标时,接到《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绝不等同于取得了商标专用权。10月11日,市工商局商标监督管理处处长王志伟强调。
近一时期,社会上和个别媒体时常传出“×××被注册商标”、“×××商标将以××万元转让”等消息,对此,王志伟解释,此类消息多是刚刚申请办理商标注册或仅是拿到《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根据我国的《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仅表明商标局已收到申请人的商标申请,并不表明所申请商标已获准注册。注册商标是以商标公告为准的。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误认产生的不良影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从今年9月4日起,在其发出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中加入说明条款,以进一步明确《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的作用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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