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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佳"商标遭侵权获赔 请求确认驰名商标遭驳
作者/来源:新华网 发布日期:2006-10-27 点击:856

新华网重庆10月26日电(记者朱薇)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宗商标权纠纷案,深圳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因其商标在重庆遭侵权获得赔偿,但其要求法院确认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在庭审中,深圳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一佳)诉称,其享有“新一佳”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及“A·Best”英文商标三个商标专用权,并对其商标在全国十几个省市区进行了宣传,在60多家直营店使用,3个注册商标在国内已有相当的知名度。重庆新一佳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新一佳)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新一佳”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在其商场经营中突出使用,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损害了原告的商誉。此外,重庆科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科华)明知被告重庆新一佳的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还将以深圳新一佳名义进行大肆宣传的中华广场负一楼至负三楼出租给重庆新一佳作为超市经营,并将中华广场外墙上印有新一佳文字的广告牌位提供给重庆新一佳使用,重庆科华的行为对重庆新一佳的侵权行为提供了实质性帮助,构成共同侵权。

深圳的新一佳超市请求法院判令,确认“新一佳”商标为驰名商标;二被告在媒体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重庆新一佳立即停止以“新一佳”文字作为其公司字号,并停止在商场经营中使用该字号,并责令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手续;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重庆新一佳及重庆科华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了该案。

法院审理认为,深圳新一佳提交的系列证据,仅证明了其确实使用了第995618号“新一佳”文字注册商标进行过宣传工作,但仍不足以证明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达到广为知晓的程度及是否享有较高声誉,即仍不足以反映出该商标已达到驰名的程度。所以驳回请求确认驰名商标的诉请。此外,被告将他人在先商标用于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该在先商标持有的显著性和公众识别性有削弱的危险,从而使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产生混淆,对商标使用人和字号企业产生误认,属于损害了他人在先合法权益的行为。该行为既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又构成不正当竞争,重庆新一佳对其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重庆新一佳立即停止以“新一佳”文字作为其公司字号,并于此判决生效后30日内到公司登记行政主管机关办理该公司字号变更手续,在《重庆晚报》上登报消除影响,赔偿原告深圳新一佳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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