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属枣类产品,却又因名称相似而一度为商标归属问题明争暗斗,新郑的“好想你”与中牟的“真的好想你”因商标而历时4年的知识产权“PK大战”初步有果。昨天记者获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决,撤销“真的好想你”在干枣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双方对此均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商标之争两家反目
早在1999年,新郑奥星公司和好想你枣业发展有限公司创立之初,本打算申请注册“好想你”商标,但查询后发现沈阳一家公司已在第29类“干枣、水果片”等相同和类似商品上申请了“想你”商标。无奈,2000年,奥星公司只好申请注册了“好想”商标。
2003年,“好想”商标被核准注册后,奥星公司花费30万元从沈阳某公司购买了“想你”商标,将两个商标合并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了“好想你”商标。然而,就在奥星公司为注册“好想你”商标煞费苦心时,中牟一家红枣加工企业帅龙公司,却在第29类腌制蔬菜、干枣、果冻等商品申请了“真的好想你”商标,并获得授权。
自2002年7月帅龙公司“真的好想你”商标在公告期开始,奥星公司就不断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真的好想你”商标提出了争议和撤销异议。但帅龙公司也不断对奥星公司提出的“好想你”系列多个商标提出争议或异议,使“好想你”商标始终得不到授权。双方关于商标注册的“拉锯战”就此开始。
2005年12月12日、22日,帅龙公司先后到北京、海口两地,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和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称奥星公司生产销售的“好想你”红枣产品,涉嫌侵犯帅龙公司“真的好想你”商标专用权。两地工商部门当即对奥星公司在当地的多家专卖店进行了查封,并封存了枣片等价值数十万元的产品。
奥星公司不服,向北京、海口两地工商部门指出两家企业的“好想你”、“真的好想你”商标还处在争议、异议期。依据有关规定,北京、海口两地工商部门退还了扣押的产品。两家将官司打到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案件焦点谁先使用
今年9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了“真的好想你”商标争议案,谁先使用成为争论焦点。
奥星公司称,该公司早在1999年就研制出枣片这种产品。为证明自己先使用了“好想你”商标,奥星公司还提供了省、市有关部门为“好想你”枣片颁发的“河南知名商品”等证书。
帅龙公司则称,该公司早在1998年其前身中牟县中楼食品厂成立时,就开始生产“真的好想你”商标的枣片、枣干等商品,其创意来源于当时风靡一时的《真的好想你》这首歌,并提供了1999年8月5日中牟县中楼食品厂缴纳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苍南县某彩印厂出具的印制包装证明等证据。
奥星公司称,帅龙公司成立之初,一直使用“帅龙”和“忘不了”商标,但在2001年奥星公司的“好想你”商品已是知名商品之后,就抢注“真的好想你”商标,主观恶意十分明显,并仿冒“好想你”的包装为其滞销产品打开销路;帅龙公司则指责奥星公司在2002年10月“真的好想你”商标注册后,仍然不断加大“好想你”宣传投入力度,目的显然是想独霸“好想你”商标,达到遏制同行业发展、垄断市场的目的。
最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奥星公司“好想你”获“1999年郑州市场畅销品牌”的获奖证书,该证据可证明该公司至少在1999年使用过“好想你”商标。而帅龙公司提交的一系列证据多为孤证,奥星公司从这些证据多方面提出了疑问,帅龙公司未能给予合理解释。最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不能认定帅龙公司早于1999年使用过“真的好想你”商标。
双方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作出裁定:“好想你”商标是奥星公司使用在先的商标,且在市场上有相当的知名度,而帅龙公司在一系列知识产权纠纷中,理应知晓奥星公司使用“好想你”商标的情况,由于“真的好想你”与“好想你”文字构成相似,在含义上有递进关系,消费者容易认为“真的好想你”所标示的商品与申请人之间有特定联系,从而对产品发生误认或混淆,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损。
因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帅龙公司在第29类干枣、山楂片产品上注册“真的好想你”,其行为已构成了《商标法》第31条所指的“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在上述类别上的注册依法应予以撤销。但鉴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中腌制蔬菜、果冻、水果罐头等其他商品与干枣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对此结果,奥星公司、帅龙公司均不服裁定,同时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上诉。“好想你”、“真的好想你”究竟花落谁家,将最终等待法院的判决。
本站免责声明:
- 凡本站注明“来源:某某某”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版权归原作者或其单位所有。
-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如有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站联系。


您的位置: 
辽公网安备210203020001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