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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猫烧香”成商标 法律上无障碍
作者/来源:法制晚报 发布日期:2007-03-07 点击:1422

新闻回放

“熊猫烧香”图像被申请注册商标

当“熊猫烧香”病毒肆虐全国时,长春某网络公司技术部经理王某却看到了其中的“商机”。

2月8日,该报记者在长春市工商局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证明上看到:“根据有关规定,此商标(熊猫烧香图像)已正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特此证明。”

王某将商标的用途定义在玩具、智能玩具、玩具娃娃、玩具车、拼图玩具方面。他和朋友希望能通过自己的“熊猫烧香”产品,让大家一看到“熊猫烧香”的图像,首先想到的就是可爱的熊猫,而不是杀伤力极强的电脑病毒。

“熊猫烧香”作为一种病毒,其图像能否被注册为商标?申请者是否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

各方观点

只要标志特征显著 就可申请注册商标

中关律师事务所主任李青山律师说,依照我国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李律师说,该可视性标志需具有显著的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设计病毒者应受罚 图像本身没有违法

李律师说,“熊猫烧香”程序带有病毒,传播者违反相关法律,设计者与传播者应受法律的制裁。

但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熊猫烧香”图像本身并不违反法律相关的强制性规定。“熊猫烧香”图像看起来非常可爱,说明了其具有显著的特征,可以被注册为商标。

设计者著作权被侵犯  可以向申请者提赔偿

大地律师事务所的张军律师说,尽管“熊猫烧香”图像申请注册商标在法律上存在可能性,但王某若未征得该图像的设计者的同意而申请将其注册为商标,并将其用于营利活动,则涉嫌侵犯了“熊猫烧香”图像设计者的著作权。

“熊猫烧香”病毒的设计者目前已被公安机关抓获,其有可能因涉嫌刑事犯罪而被判刑。若被判刑,其享有著作权吗?

对此,李律师说,“熊猫烧香”的设计者若被限制了人身自由,他的其他民事权利并没有失去。他可以向“熊猫烧香”图像商标申请注册者提出赔偿,让其赔礼道歉、停止损害。若已形成相关产品,也可以要求其销毁相关侵权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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