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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商标侵权 福州“鸭鹏子”需赔偿20万
作者/来源:东南快报 发布日期:2007-06-28 点击:1007

重庆五斗米公司和福州鹏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商标侵权纠纷案近日已告一段落。记者昨从有关方面获悉,重庆五斗米公司董事长王顺海起诉福州鹏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仕俭“鸭鹏子”商标侵权案已于6月11日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达成民事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及其加盟店在协调书签订之日起2年内全部停止使用与原告“鸭篷子”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同时向原告支付一次性赔偿20万元人民币。

改用“鸭篷子”进行诉讼

实际上,早在今年2月,重庆五斗米公司就已经宣称要追究“鸭鹏子”对该公司“鸭棚子·靓汤坊”商标侵权事宜。为何此次重庆“鸭棚子”却以该公司另一注册商标“鸭篷子”进行诉讼呢?

对此,重庆五斗米公司董事长助理串女士对本报记者解释称,该公司的“鸭棚子”相关商标在注册过程中遭遇“异议”,尚未正式注册成功,因此以已注册的“鸭篷子”商标进行诉讼增加胜率。记者注意到,在双方达成的协议中提及:“王顺海以重庆五斗米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保证重庆五斗米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如果取得注册商标‘鸭棚子’,与上述协议一样给被告及其上述加盟店2年时间的整改期限,不再要求赔偿。”该协议确保了重庆五斗米在取得“鸭棚子”商标后不会再度向鹏旺要求赔偿。

“鸭鹏子”声称不改名?

然而,这场商标纠纷却并未就此结束。当记者昨日对福州鹏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采访时,该公司内一工作人员林先生表示,“榕城鸭鹏子”不会改名,两年后也不会改名。”他认为,目前双方达成的协议并未对“鸭鹏子”改到什么地步才算“不相同、不近似”做出明确规定,因此该公司及其加盟店不存在改名问题。

对此,业内人士则认为“鸭鹏子”不改名的说法站不住脚。福州鼓楼区某商标事务所法务部相关人士认为,目前法律上已经认定“鸭鹏子”因商标近似而造成侵权,而商标近似的相关审查标准就是商标的音形义不相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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