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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标受保护 侵犯专用权最高可罚10万元
作者/来源:兰州晨报 发布日期:2007-07-24 点击:3443

截至目前,甘肃省共认定著名商标167件(次)。为保护这些著名商标不受侵害,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于7月23日审议了省政府提请的《甘肃省著名商标保护条例(草案)》。该《条例》规定,对侵犯著名商标专用权者最高可罚10万元。

当天会议还审议了《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甘肃省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甘肃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草案)》等。

著名商标保护条例解读

著名商标有效期为5年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符合下列条件:该商标为省内依法成立并依法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所拥有的有效注册商标,且无权属争议;该商标为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三年以上;该商标为消费者所公认,有较高的知名度;售后服务措施完善,信誉良好,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近三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同行业、同类、同档商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对初步认定的著名商标,自发布初步认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提出异议;无异议或经裁定异议不成立的,由省工商管理部门予以认定向社会公告,并发给证书,著名商标有效期5年。

侵犯著名商标权最高罚10万

著名商标受下列保护:在著名商标认定的有效期内,他人不得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字号使用;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他人不得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中,他人不得复制、模仿或翻译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进行使用;未经著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将著名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用作店堂宣传和装潢使用;网络域名的主要部分不得复制、模仿、翻译著名商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销售侵犯著名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未经著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更换其著名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丑化、贬低著名商标。因侵犯著名商标专用权行为引起纠纷的,可对非法经营者处以最高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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