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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驰名商标做"卖点""白雪"修正液郑州吃官司
作者/来源:知识产权报 发布日期:2007-08-07 点击:924

驰名商标仅仅是一种法律状态,而不是一种荣誉。驰名商标的认定不宜做商业宣传。企业应该把精力放在提高质量和服务上。

驰名商标能否进行商业宣传?如何宣传才能恰当合理?青岛昌隆文具有限公司恐怕不会想到,因在其生产的修正液产品外包装上,印上了“中国驰名商标”的字样,被河南郑州一消费者以“虚假宣传”的名义告上法庭。

质疑“白雪”修正液“卖点”

今年6月6日,郑州市民杨庆伟在郑州北京华联超市购买了一瓶“白雪”牌修正液,制造商是青岛昌隆文具有限公司。在使用前,他发现不仅产品的瓶帖和塑料外包装上标有“中国驰名商标”的字样,还介绍该商标在2004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称号。

身为河南先风商标事务所执行董事的杨庆伟有种职业敏感:一些企业把驰名商标标注在商品的包装上,显然对引导消费、促进产品销售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作为专业人士的他认为驰名商标的认定遵循的是“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即在一个具体跨类商标纠纷案件中,该商标处于驰名状态,在另一个商标纠纷案件中是否驰名还需要再次认定,而不是“一旦拥有,终身享用”,而不应该作为一种荣誉来宣传,这样就会误导消费,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驰名商标用于商业宣传吃官司
 
杨庆伟决定一查到底,经过网上搜索相关资料,他发现“白雪”牌修正液是在2003年一次商标侵权纠纷案中,被青岛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杨庆伟认为,4年后,该企业依然使用驰名商标,侵犯了普通消费者的知情权,是一种不当宣传行为。

“驰名商标“不是荣誉称号,而是一个严肃的法律概念,商标是否驰名是一个动态的事实,它随着企业的经营情况而不断地变化。
 
因此,他决定状告青岛昌隆文具有限公司,打一场驰名商标的“公益诉讼”,以此来警戒企业对驰名商标的过分渲染、误导消费的行为,同时提醒公众树立对驰名商标的正确认识。6月11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定于8月23日开庭审理。

在起诉状中,杨庆伟要求青岛昌隆文具公司退还自己购买该产品消费的4元钱,并再一加一赔偿4元钱。

7月25日,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就该案致电青岛昌隆文具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务部一赵姓女律师表示,她将向领导请示后,做出答复。

驰名商标能否作为商业“卖点”

近年来,由于对驰名商标的认识存在误区和偏差,国内一些企业盲目追求驰名商标,一些地方政府甚至出台奖励政策鼓励企业获取驰名商标,致使一些地方掀起了驰名商标“认定热”,有些企业人为地“制造商标纠纷”来获取驰名商标的认定。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春田认为,驰名商标仅仅是一种法律状态,而不是一种荣誉。驰名商标的认定不宜做商业宣传。企业应该把精力放在提高质量和服务上。
   
“我们之所以诉青岛昌隆文具有限公司利用驰名商标,进行不当宣传,就是为了澄清公众在驰名商标认识上的误区。”杨庆伟聘请的律师王建兵认为,因此,消费者面对驰名商标要擦亮眼睛,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同时,企业也不要把驰名商标当作商业广告宣传“卖点”,获取经济利益,误导消费,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同时,也呼吁通过立法和行政手段,限制或者杜绝企业在广告和宣传中片面突出“驰名商标”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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