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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眼镜业“商标侵权”的背后
作者/来源:中国眼镜网 发布日期:2007-09-14 点击:1111

“吴良材”、“毛源昌”、“宝岛”这些眼镜业老字号的商标纠纷案都在不期而至,主观上来说这些只是一起起地商家们的商标侵权问题,但只要稍作思考一下,这里面所引含的不仅仅只是这层表面现象。

我们先来谈谈商标的概念?

商标是用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牌子”。它既是一种知识产权,一种脑力劳动成果又是工业产权的一部分,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财产。

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商品服务质量和企业信誉、形象,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及使用,使商标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

“微软”二字的市值是550亿美元,“可口可乐”四字的市值是441亿美,“GOOGLE”的市值是660亿美元,可见在这样一个市场机制下,一个企业的商标已不仅仅是一个区别商品的标记了,它已融合了这个企业的文化、在消费者心中的美誉度、企业的技术创新、市场的占有率等等,它关系着企业的未来和可持续发展。

既然商标浓缩了这个企业的一切,在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时,相应也成为了最容易被侵犯的对象。正是由于某些商家们看到商标的价值所在,所以就完全丢开了道德素养,大张旗鼓地抄袭着别人的商标,试图将别人已取得的市场划入自己的怀中。这种行为在我国已经发展成为了一种行业,被称之为“职业注标人”,现在市场机会稍纵即逝,所以很多商家们为了节约时间以获得更多的利润,就采取这种不法行为,无论双方是否能够达到共赢,它都破坏了市场经济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也违背了我国《商标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生产、经营者的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所以我们有必要去探讨解决这个问题。

首先,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处于不断完善之中,市场诚信机制还未建立,市场监督机制和管理体制也不健全,让假冒商标有机可乘。所以我们的国家应加大对商标权的保护力度,我们的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也应对其重视。

其次,我们的消费者也应有正确地商标意识。一个商品无论经过多少个环节,最终要面对的是我们的消费者的审视。所以有必要正面引导消费者,唤起他们对商标权的广泛关注,提高全社会尊重商标权的法律意识,目前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中关于普通消费者举报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授权性规范而不是义务性规范,重在鼓励而不是约束。国家需加强对这方面知识的普及活动。

再次,我们的企业自己也要熟悉商标法律法规,这样才能主动运用规则,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这样也才能自觉遵守商标保护规则,避免侵犯他人的商标权。此外,企业还可以建立维权队伍,发挥营销网络和消费者的作用,发现有侵仅行为的,可及时地调查取证,与当地的职能部门配合共同维护自己的权益。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品牌在开拓和占领市场过程中越不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企业要在市场竞争中不断丰富和提高商标保护的手段。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四十九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第五十一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第五十二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第五十三条 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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