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国家商标局当庭称律师不能以个人名义开展业务,所以不能以自然人名义注册商标。
今年5月17日,谢燕益申请注册商标,5月31日,国家商标局出具通知书,称谢燕益未能提供本人从事服务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不予受理。
国家商标局 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庭审时,国家商标局辩称,其今年出台的《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规定,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应提交能够有效证明本人正在从事商品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或者提供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谢燕益是以自然人名义提交注册申请,以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
国家商标局称,律师法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所以律师必须加入律师事务所后方能从事执业活动,不能以个人名义开展业务,因此,谢燕益不属于《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规定的“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不能以自然人身份办理商标注册。
申请律师 有身份证明就可注册商标
谢燕益称,他是根据商标法进行申请的,商标法规定自然人可以提起商标注册申请,国务院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但并没有规定申请人必须提供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料。
“国家商标局要求提供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料,限制了自然人申请商标,是与商标法相违背的。”谢燕益说。
国家商标局辩称,《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是国家商标局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做出的行政解释,是国家商标局在法定职权内对商标注册申请作出的规定,它严格依法授予生产者和经营者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是对商标法的进一步明确和补充,符合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并不与商标法相违背。
此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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