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平安集团宣布,根据香港高等法院上诉法庭于1月11日对“平安”商标案做出的二审判决,中国平安胜诉,赢得集团在港持有“平安”、“PingAn”两商标的合法使用权。一场耗时3年多的商标所有权大战终于落下帷幕。中国平安表示,此次在港赢得商标权诉讼,将有助于集团在港发展金融业务,并为中国平安商标的国际化,进一步奠定坚实基础。
“PingAn”商标惹风波
中国平安集团的商标纠纷可谓几经起伏。据了解,与中国平安打官司的是一家香港本地小型证券公司———香港平安证券有限公司(非中国平安所属公司)。该公司成立于1970年,原名为平安股票。2003年,平安股票易名为“平安证券”,英文名称也由广东话拼音的“PingOn”,转为普通话拼音的“PingAn”,这就与中国平安的英文名称相冲突了。
2004年7月9日,香港平安证券有限公司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商标注册处,正式申请注册商标。但在申请过程中,这家公司却发现想要注册的“平安”、“PingAn”两商标,已由中国平安注册在先,香港平安证券有限公司遂提起诉讼。对此,中国平安集团表示,集团的商标早于2003年8月 30日申请注册,并于次年6月30日正常完成了全部的注册程序。于是,两家公司开始对簿公堂。
然而,事情并不像中国平安集团想得那么简单。一个使用在先,一个注册在前,但一审的天平却偏向了前者。2006年8月30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诉法庭依据“使用在先”原则,判决中国平安败诉,香港平安证券有限公司拥有“PingAn”及“平安”两商标的使用权。
平安“反败为胜”
面对这样的结果,中国平安集团显然无法接受,马上提请了上诉。二审中,香港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判决书援引《香港商标条例》认为,“香港平安证券有限公司”(非中国平安所属公司)是一家小型的香港证券公司,其商誉仅局限于该公司3000余名客户。而中国平安作为大型综合金融服务商在港以“平安”、“PingAn”商标从事经营活动,并不会对香港平安证券有限公司的商誉及业务造成损害、或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及混淆。
据此,上诉法庭接纳了中国平安的上诉,最终判决中国平安在港“平安”、“PingAn”两商标的商标登记是合法有效的,并推翻原审法庭2006年8月30日的判决。
有专家指出,中国平安此次的“飞来横祸”虽然有偶然的一面,但其本质上反映了国内金融机构对商标维护意识和国际化意识的缺乏。香港是海洋法系,习惯根据案例来判决,这跟内地的法律体系有本质区别。国内金融机构在“走出去”的时候,准备工作还应做得更加细致一些。另外,国内公司也应该加强对商标的维护意识。
中国平安相关负责人表示,中国平安将以此判决为依据,结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加强公司商标权的保护力度和范围,为中国平安商标的进一步国际化,奠定基础。
据悉,自1992年开始,中国平安即通过分支机构在香港运作,向香港机构及个人投资者提供各种保险商品,并于2004年在香港联交所上市。2003年8月,中国平安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商标注册处以“平安”、“PINGAN”、“平保”、“PA18”、LO-GO等标识,申请注册了30多件商标。其中,“平安”和“PINGAN”两标识获批在国际商标分类表第36类别(“财务,金融事务”)项目上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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