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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总局对报刊杂志类商标申请有了新规定
作者/来源:新华网 发布日期:2009-03-01 点击:1030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2月17日发出通知,对商标申请人在第16类“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四种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时应注意的事项作出说明,并对提交的材料提出了相应要求。

通知指出,《商标法》第十条对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第16 类“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四种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其整体是国家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报纸、期刊、杂志名称的,可以初步审定。因此,商标申请人在第16类“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四种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的,除按照商标注册申请的有关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商标申请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国家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一是同我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相同的;二是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构成,或者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的;三是属于《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其他情形,商标局需核对国家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的。

对于商标申请人提交的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通知规定应当符合两项要求:一是商标申请人名义应与所提交的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上显示的持有人名义一致,二是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名称应与所提交的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上显示的国家出版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报纸、期刊名称相同。

通知同时对商标申请人可以提交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的两种途径作出说明。一种途径是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提交。商标申请人可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将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与商标注册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到商标局。另一种途径是在商标注册补正程序中提交。商标局在商标审查过程中,将依法向未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同时提交有效的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的相关商标申请人发出商标补正通知书。商标申请人在收到此类商标补正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限内通过补正回文程序提交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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