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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锦商标纠纷案-通用名称与商标确权
作者/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日期:2009-11-11 点击:4998

山东高院终审一起商标权纠纷案

鲁锦被认定为山东民间手工棉纺织品通用名称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与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鲁锦被认定是山东民间手工棉纺织品的通用名称,鄄城鲁锦公司和礼之邦公司可以合法使用,驳回山东鲁锦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山东鲁锦公司的前身嘉祥县瑞锦民间工艺品厂经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于1999年12月21日取得注册号为第1345914号的“鲁锦”文字商标,有效期为1999年12月21日至2009年12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类。2001年11月14日取得注册号为第1665032号的“Lj+LUJIN”的组合商标,有效期为2001年11月14日至2011年11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的“纺织物、棉织品、内衣用织物、纱布、纺织品、毛巾布、无纺布、浴巾、床单、纺织品家具罩等”。嘉祥县瑞锦民间工艺品厂分别于2001年2月9日、2007年6月11日经工商部门核准依法更名为嘉祥县鲁锦实业有限公司、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鲁锦公司在获得“鲁锦”注册商标专用权后,在多家报社、杂志社、电视台等媒体栏目多次宣传报道其产品及注册商标。2006年3月,其被“中华老字号”工作委员会接纳为会员单位。2006年11月16日,“鲁锦”注册商标被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为山东省著名商标。

2007年3月,山东鲁锦公司从礼之邦鲁锦专卖店购买由鄄城鲁锦公司生产的商品,该商品上的标签(吊牌)、包装盒、包装袋及门面上均带有“鲁锦”字样。

山东鲁锦公司认为,鄄城鲁锦公司和礼之邦公司将与其注册商标“鲁锦”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其商品的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明显误导了消费者。且被告企业的字号与原告的注册商标“鲁锦”相同或者近似,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其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为此,山东鲁锦公司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鄄城鲁锦公司和礼之邦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鲁锦”字样产品的侵权行为,并销毁已生产的侵权产品和包装,变更企业名称,去掉其名称中的“鲁锦”字样,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据查明,鄄城鲁锦公司是2003年3月3日经工商局核准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上所使用的商标是“精一坊文字+图形”组合商标,该商标已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但尚未核准。2007年9月,鄄城鲁锦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山东鲁锦公司已注册的“鲁锦”商标,商评委已经受理但至今未作出裁定。

济宁中院作出判决:鄄城鲁锦公司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第25类服装类系列商品上使用“鲁锦”作为其商品的名称或者商品装潢,并销除其现存被控侵权产品中含有的“鲁锦”字样;礼之邦公司停止销售鄄城鲁锦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商品;鄄城鲁锦公司赔偿山东鲁锦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礼之邦公司赔偿山东鲁锦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鄄城鲁锦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鲁锦”文字,礼之邦公司将其店面门面上的“鲁锦”消除。

鄄城鲁锦公司和礼之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高院提出上诉。

 

当事人说

上 诉 人:正当使用通用名称

被上诉人:商标专用权受侵害

上诉人鄄城鲁锦公司认为,“鲁锦”在1999年被山东鲁锦公司将其注册为商标之前,就已变成通用名称,是社会公共财富,历史文化遗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上诉人的使用行为仅是表明上诉人的商品是用鲁锦面料制成的,仅是为了说明商品的面料是鲁锦的而不是其他种类的,上诉人的使用行为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

上诉人济宁礼之邦家纺公司认为,“鲁锦”是鲁西南一带特有的民间纯棉手工纺织品的通用名称,不知道“鲁锦”是注册商标,接到诉状后已停止了相关行为,所以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山东鲁锦公司庭前未提交答辩状。其在庭审中答辩称,(1)“鲁锦”商标是被上诉人于1985年独自创造使用的,不是通用名称,当地人称他们所织造的织物为“土布”、“粗布”,不用“鲁锦”一词。(2)“鲁锦”是被上诉人依法注册的商标,不是通用名称,上诉人一会儿认为“鲁锦”是鲁西南织锦的通称,一会儿认为“鲁锦”是鲁西南织锦技艺的通称,一会儿又认为“鲁锦”是鲁锦服饰的通用名称,这说明上诉人所谓“鲁锦”是通用名称指代不明确,所以不能认定为通用名称。(3)商品的通用名称除了要具备较强针对性外,还必须具备名称的规范性和公众知晓的广泛性,将棉布定义为“锦”反科学,而且很多地方并不将“土布”称为鲁锦,不具有广泛性。(4)“鲁锦”商标自1999年申请注册至今,被上诉人进行了广泛的使用和宣传,与被上诉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上诉人的行为构成了对被上诉人商标权的侵犯,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5)即使能够认定“鲁锦”是通用名称,上诉人的使用行为突出了“鲁锦”两字,也不属于正当使用,仍然构成侵权。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庭审焦点

“鲁锦”是否为通用名称

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被上诉人的答辩,山东高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集中在两个问题上:其一,鄄城鲁锦公司在其生产的被控侵权商品上、礼之邦家纺公司在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鲁锦”字样标识,是否侵犯山东鲁锦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二,鄄城鲁锦公司应否变更其企业名称,去掉其企业名称中的“鲁锦”两字?而解决上述两焦点问题的关键是认定: “鲁锦”是否是一种山东民间纯棉手工纺织品的通用名称?

鄄城鲁锦公司为证明“鲁锦”是山东民间纯棉手工纺织品的通用名称,举出大量证据,包括证人证言,书证,报纸杂志的报道、文章,山东省及济宁、菏泽的地方史志资料,有关的工具书、出版物和各类政府文件等。

山东鲁锦公司为证明“鲁锦”不是商品的通用名称,也提供了一些新证据,比如,1984年科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国纺织科学技术史》,以此证明丝织物锦与棉织物斑布等物品的特点,说明“鲁锦”指代棉制品不科学。山东鲁锦公司还提交了济南中恒商城“苓子老粗布”宣传彩页,用来证明山东其他经销老粗布的相关公众不是称“鲁锦”,而是称为“老粗布”。

鄄城鲁锦公司认为,从科学的角度解释锦与棉,在专业界有分歧,这和认定是否是通用名称没有关联性。商品的通用名称包括简称、俗称及缩写等,一个商品不是只有一个通用名称,称为“老粗布”或“土布”,与“鲁锦”是通用名称之间并无矛盾。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情况,山东高院作出如下认定:

鲁西南民间织锦,是山东民间纯棉手工纺织品,因其纹彩绚丽,灿烂似锦而得名,在鲁西南地区已有上千年的历史。1986年8月20日,由山东省经委、省妇联、省艺术学院、省二轻厅等有关单位参加筹备工作,在北京民族文化宫又举办了“鲁锦与现代生活展”,在首都北京引起强烈反响。1986年前后,《人民日报》、《中国美术报》等报刊发表关于“鲁锦”的专题新闻,山东电视台于1986年拍摄了《美在民间·鲁锦》的专题片,中央电视台也拍摄了《鲁锦与现代生活》、《鲁锦开发的探索》等专题片。自此,“鲁锦”作为山东民间手工棉纺织品通称,在各大媒体、图书上广泛使用。此后鲁锦的研究、开发和生产逐渐普及,并不断发展壮大。

山东省及济宁、菏泽的地方史志资料中,在谈及历史、地方特产或传统工艺时,对“鲁锦”也多有记载。1990年6月,由山东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编著的《山东风物大全》中写道:“土布织锦是流行在鲁西南地区广大农村的一种以棉纱为主要原料的传统纺织产品,也是山东近几年来经济开发的主要民间美术品种之一,它的新名叫‘鲁锦’。”

2006年12月2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第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中省文化厅、鄄城县、嘉祥县作为申报单位申报的“鲁锦民间手工技艺”被评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

2008年6月7日,国务院国发(2008)19号中,由山东省鄄城县、嘉祥县申报的“鲁锦织造技艺”被列入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山东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定,“鲁锦”在1999年山东鲁锦公司将其注册为商标之前已是山东民间手工棉纺织品的通用名称,“鲁锦”织造技艺为非物质文化遗产。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一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六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第五十三条 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连线法官

商标权存在权利限制

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因为“鲁锦”被认定为山东民间手工棉纺织品的通用名称,“鲁锦”织造技艺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山东高院认为鄄城鲁锦公司、济宁礼之邦公司的使用销售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此,本案二审主审法官于玉向记者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于玉告诉记者,任何权利均有限制,没有限制的权利就会被滥用,从而威胁到公共利益。商标权也有其权利限制。商标的作用主要体现为识别性,使消费者能够依不同的商标而对应到相应的商品及服务的提供者,对商标权的保护的目的就是防止对商品及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对于那些虽然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了他人商标,但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商品或服务来源认知情形的,应不属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对商标权人来讲,存在权利限制,对使用者来说,是一种商标的合理使用行为。

于玉对记者说,“鲁锦”这一名称不是由某一自然人或企业法人单独占有使用,而是适用于山东地区特别是鲁西南地区的民间纯棉手工纺织品;在提到“鲁锦”两字时,人们想到的是一种具有鲜明地方特色、传统悠久的山东民间手工棉纺织品的织造工艺,用这种工艺织造出的纺织品,具有手工织造、纯棉质地、色彩绚丽、图案古雅、绿色环保、舒适耐用等特点。该名称下的纯棉手工纺织品的生产工艺并非由某一自然人或企业法人发明而成,而是由山东地区特别是鲁西南地区的人们长期劳动实践而成;而且,该名称下的纯棉手工纺织品的生产原料亦非某一自然人或企业法人特定种植,而是山东地区不特定的广泛种植的棉花;再者,该名称下的纯棉手工纺织品的消费者并非特定群体,而是普通社会公众。“鲁锦”是山东传统民间手工纺织品的通用名称,这种名称是一种无形的公共资产,应为该地区生产、经营者共同享有。

山东鲁锦公司认为“鲁锦”这一名称不具有广泛性,主张在全国其他地方也出产老粗布,但不叫“鲁锦”。

对此,于玉说,对于具有地域性特点的商品,其广泛性的判断应以其特定产区及相关公众为标准,而不应以全国为标准。虽然在我国其他省份的手工棉纺织品不叫“鲁锦”,但不影响“鲁锦”指代山东地区独有的民间手工棉纺织品这一事实,其指代是具体的、明确的。

山东鲁锦公司提出,“鲁锦”这一名称不具有科学性,主张棉织品应称为“棉”,而不应称为“锦”。

于玉说,名称的确定与是否科学没有必然关系,对于相关公众已接受的、指代明确的、约定俗成的名称,是不必考虑其是否科学的。只要相关公众了解了这一名称,明确了这一名称所指代的具体对象,那么名称的区别作用、符号作用、指代作用即体现出来。

山东鲁锦公司于1999年获“鲁锦”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类等。2001年获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纺织物、棉织品等。

于玉告诉记者,法院尊重“鲁锦”商标仍是有效商标的客观事实,但是因山东鲁锦公司商标所使用的文字与消费者所知晓的山东民间手工棉纺织品的通用名称“鲁锦”一致,故其商标所应具备的显著性区别特征趋于弱化,相应的其作为商标被保护的特性亦弱化。“鲁锦”商标使用在用鲁锦面料制成的服装上,其商标所应具有的显著性区别特征降低。在鲁西南地区,有不少以鲁锦为面料生产床上用品、工艺品、服饰的厂家,这些厂家为了突出“手工、绿色、环保、舒适”的特点,有权在其产品上叙述性标明其面料是鲁锦的。

于玉说,鄄城鲁锦公司在其生产的涉嫌侵权产品的包装盒、包装袋上使用“鲁锦”两字,仅是为了表明其产品是鲁锦面料的,其生产技艺是符合鲁锦生产特点的,不具有侵犯山东鲁锦公司“鲁锦”商标专用权的主观恶意,也并非作为商业标识的使用,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和混淆,属于对“鲁锦”商标的合理使用,不构成对“鲁锦”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礼之邦家纺公司作为鲁锦制品的专卖店,其也有权使用“鲁锦”两字,同样不构成对山东鲁锦公司“鲁锦”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但由于“鲁锦”毕竟是一个有效的注册商标,其商标权应得到全社会的尊重。鄄城鲁锦公司在今后的市场经营中有权在标明其产品是鲁锦面料的同时,应合理避让他人对“鲁锦”商标的专用权利。鄄城鲁锦公司在其产品的包装中应突出使用自己的商标“精一坊”,以标明其鲁锦产品来源,方便消费者识别不同鲁锦产品的生产厂家。

于玉告诉记者,基于同样理由,鄄城鲁锦公司企业名称“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的使用也是正当的,此使用行为不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山东鲁锦公司无权要求鄄城鲁锦公司去掉其企业名称中的“鲁锦”两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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