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商标转让的程序(1)
作者/来源:商标宝典 发布日期:2005-12-20 点击:2041
委托交易
如果您准备将自己注册商标转让出售或者准备求购商标的话,最好是通过一家专门的业内机构来实施委托和交易。由于商标的特殊性,因而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不仅市场渠道非常专业而狭小,而且不常接触的行业圈外人士往往不易了解商标转让的需求渠道、转让方式、实际价值、法律风险等等,容易上当受骗甚至事倍功半。通过诚信可靠的业内专门机构则可以完全放心地解决意想不到的问题,既能方便快捷省钱省力又能规避法律风险。
签订注册商标或申请商标转让协议
一、商标转让的形式是协议转让
商标转让出售同其他有形资产的转让出售一样,属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要商标转让事宜当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其手续符合“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即可实施商标转让。但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对商标的转让形式规定为协议转让,签订协议后,转让双方还须共同向国家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经过国家商标局的核准后其商标的转让合同才能生效。
二、法律对注册商标的转让有以下的限制性规定:
- 商标转让人必须是该商标的所有人,任何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以欺骗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转让商标的,其转让无效。
- 商标受让人必须具备商标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例如,是否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商标转让人如果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中还有与该转让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其他商标的话,必须一并转让。(见“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否则,将会出现相同或近似商标在同类或类似商品上有两个商标注册人同时使用的混乱现象,所以这是必须禁止的。对于前述情况没有一并转让其他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其商标的转让申请将不会被国家商标局核准。
- “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以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见“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三款的规定)这里所说的“误认、混淆和其他不良影响”的构成原因比较复杂,例如: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途径取得注册的商标,因历史特殊原因已获注册的含有地理标志的商标转让到该地理标志以外地区的人,因转让后有可能会误导公众的商标……等等。
- 商标在办理转让之前就已许可给他人使用的,应事先征得被许可使用人的同意,如果其商标转让未经被许可人的同意并存在损害被许可人的利益的,其转让无效。“商标转让合同不影响转让前已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32号第二十条]
- 共同所有的商标,任何一个其中的共有人在未经其他所有共有人的同意之前不得擅自私下转让商标,否则,转让无效。
- 未经履行法律手续的商标转让,其转让无效。如:未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而自行转让商标的,工商管理机关可责令其改正或报请国家商标局撤销其转让商标。
三、商标转让协议
由于商标转让涉及到双方当事人之间许多具体而复杂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应依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双方共同保存,有据可查,在发生纠纷时有利于当事人主张权利,便于国家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或法院依法裁决。协议的内容主要有以下:
- 转让双方的名称、主体资格证明、地址、联络方式等;
- 被转让商标的详细资料;
- 商标的转让价格和付款方式;
- 商标转让人的权利与义务;
- 商标受让人的权利与义务;
- 合同的解除;
- 纠纷的处理方式;
- 其他约定事宜;
- 双方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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